問題案例::你好!
我因為特殊原因把僅有的唯一住房出售,但是我和孩子的戶口沒有地方落咋辦?
謝謝解答!
解答內容::答:根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或者直系親屬處;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直系親屬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可以遷往兄弟姐妹家庭戶;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家庭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因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職,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含有代理協議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和社區集體戶)的;
(四)因出國(境)定居、應征入伍、服刑被注銷戶口的;
(五)歷史原因遺留的空掛戶。
第一百零三條 符合本規定第一百零二條情形,公民申請將戶口遷入社區家庭戶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二)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無直系親屬投靠、無法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情況說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回復單位: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