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公司有兩個員工要辦退休,我想問下是否符合條件。一個員工原先是本市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工作了大約19年,直到 2016年3月辭職來我們這上班,今年9月他滿60周歲,聽他說2014年10月才開始按規定參保,他能辦退休嗎?另一個女員工今年43歲,職工保險已經交了16年了,她身體不太好,想辦理病退手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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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4號) 第十二條 《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三)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設區的市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修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部分條款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239號): 經研究,決定將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年滿55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第七條: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 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 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 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 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89號)第十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個人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7號)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
(三)發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附件5);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因此,第一位員工將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合并后可以達到退休條件。
2、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因此第二位員工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因病退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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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