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頭胎,生育保險具體是如何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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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如您目前是有單位繳納社保的,生產時如您未繳費生育保險滿10個月,只要您生產當月在正常參加生育保險金的狀態下,并在常州市本級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可直接憑《生育服務聯系單》、醫保卡(省保卡)在生產的醫院實時刷卡結算住院醫療費用。等生育保險在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后,再由單位攜帶材料至社保中心報銷:產前檢查費、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生育津貼。
產假工資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原工資待遇不變發放。
生育待遇具體為:(一)產前檢查費限額補償,標準為1000元/人;
(二)產時住院醫療費用待遇:在一、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4200元以內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超過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這個憑《準生證》或《生育服務聯系單》、《醫保卡》在醫院直接刷卡結算)
(三)職工生育的,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全市女職工生育一次性營養補助費計發標準為1678元。
(四)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從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計生規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注意: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由單位下載《常州市市本級職工生育人員花名冊》,本人所帶材料如下:
在本地生育:出生證、醫療費用原始發票;出院記錄;生育服務聯系單。
在外地生育:出院記錄;出生證、醫療費用原始發票、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常州市生育服務聯系單》;醫保卡(省保卡); 用人單位出具的回職工原籍生育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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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