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你好,我想問一下,流產后請假一個多星期,請假單位不發工資,那我申報的生育津貼,到公司賬上后是不是我可以全額領取,單位不能克扣?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如您已領取《二胎準生證》的情況,根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懷孕四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15天的流產假;四個月以上給予流產假42天。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綜上所述,您休假期間單位應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發放,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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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