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我想咨詢幾個問題:
1、公司制度規定每月遲到或早退達3次這,視作曠工處理,扣2天月度總額工資;月累計遲到或早退超過6次者,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同時公司的薪資組成中,績效占有50%份額,這種規定是否違規?
2、公司默認所有加班均為義務加班,因加班造成遲到進行說明,被無理由駁回。這種情況是否可以以出勤時間,主張加班工資
3、若員工存在遲到,但是當天工作超過8小時,且月度工作天數超出22天,公司依然以制度規定,扣除全部績效,是否可以主張經濟賠償。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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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