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是去年3月到目前供職的這家單位工作的,單位和我協商一致在明年1月中旬解除合同,從我參加工作至今在這邊一共交了4年多保險,但之前沒領過失業金,這次我想申請,請問我能領幾個月的,標準是什么樣的?我計劃以后回老家工作,我能在這邊申請失業金,在老家那邊領取嗎?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如您符合在單位失業保險費累計繳費滿一年,且單位提出與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2.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統籌地區消費物價指數持續上升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動態物價補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根據《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常政規〔2011〕5號):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每滿1年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綜上所述,您在單位繳費滿4年多的失業保險,可以領取8個月的失業金。失業金標準按照您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目前常州市失業金領取最低不得低于1040元/月,最高不得超過2020元/月。
3.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回戶籍所在地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具體金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計算。
綜上所述,您可以在戶籍所屬地領取失業金。建議本人至您戶籍所屬地經辦機構開具接受函,至常州市社保中心失業保險科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在您戶籍所屬地領取失業金。
如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時間內撥打常州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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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