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母親是常州退休人員,2018年胃癌在常州醫院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本年度除統籌外自費費用有3萬左右,請問自費這部分費用是否可以到社保中心進行報銷?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大病保險主要保障參保(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合規醫療費用。包括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在重點保障基本項目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擴大到對補充項目進行保障。
(一)基本項目的補償
設置統一的起付標準、分段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參考,目前暫定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為: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之間,補償50%;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之間,補償60%;超過100000元,補償70%。以后,根據大病保險工作實際開展情況和城鄉居民收入變動情況逐步調整起付標準、分段支付比例。
(二)補充項目的補償
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當期大病保險資金對基本項目補償后的結余情況,補償項目起付標準為2.5萬元,其中包括基本項目起付標準以下未補償的合規費用;補償比例為50%,補償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5萬元。
綜上所述,以上大病補助享受直接憑《省保卡》在醫院實時結算即可,不需要再至醫保中心窗口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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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