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你好:我的一位親屬前段時間因腸癌而進行了住院治療,她是新北區居民,醫院結賬時已經從農保渠道報銷了部分費用,我聽說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還能夠對居民大病治療進行適當的補貼性報銷,不知道是否屬實?如果確有這樣的政策,能否指教如何辦理相關的手續?謝謝!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大病保險主要保障參保(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合規醫療費用。包括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在重點保障基本項目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擴大到對補充項目進行保障。
(一)基本項目的補償
設置統一的起付標準、分段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參考,目前暫定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為: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之間,補償50%;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之間,補償60%;超過100000元,補償70%。以后,根據大病保險工作實際開展情況和城鄉居民收入變動情況逐步調整起付標準、分段支付比例。
(二)補充項目的補償
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當期大病保險資金對基本項目補償后的結余情況,補償項目起付標準為2.5萬元,其中包括基本項目起付標準以下未補償的合規費用;補償比例為50%,補償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5萬元。
綜上所述,以上大病補助享受直接憑《省保卡》在醫院實時結算即可,不需要再至醫保中心窗口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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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