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下個月預產期,公司在我休產假期間是應該給我發工資,還是等生育津貼下來以后直接給我?如果發工資的話,對標準有沒有規定?等產假休完,我想請三個月哺乳假在家帶小孩,公司說我請假可以但是只給我交保險不付工資,這樣違不違法?我的合同明年4月到期,人事說先不續簽,等哺乳期結束再考慮,這樣的話,將來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這段時間付我二倍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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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六條用于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第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續延,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綜上:您在產假期間,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視同您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待單位報到生育津貼后將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對比,勞動者按較高標準且不重復享受。哺乳假單位只交社保不付工資不合法,經用人單位批準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從2018年8月1日起,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執行省定最低工資一類標準2020元/月;溧陽市、金壇區執行省定二類標準1830元/月。)另外,您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至您哺乳期結束,但您不得要求單位支付在此期間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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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