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咨詢問題:針對應繳未繳社保強制追繳工作,常州市新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受理部門是哪個?
母親于2003年進入常州新北區伊成服裝有限公司工作至今,現已到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在咨詢辦理退休手續過程中發現,2003年至2011年期間單位未正常繳納社保,導致無法正常退休享受退休金。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行政法規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會保險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社保經辦部門有權利有義務為勞動者維護應有的權利。同時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答復,在勞方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勞動合同后,社保經辦部門必須強制用人單位對應繳未繳社保進行補繳,且該追繳行為無時間限制。
目前在窗口咨詢過程中,社保窗口推諉至勞動監察部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個人對常州市新北區社保經辦部門未履職情況作出質詢,同時將向常州市人民政府,國務院第七督查組反映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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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