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211碩士畢業,于2017年7月入職,在入職前就規劃好發展城市,所以畢業前就在常州買房子了(本人屬于外地人口,購房也只是付了首付,每月按揭),所以畢業找工作期間一直找的是常州的工作,和公司談工資的時候公司也一直把常州的補助政策加進去談的(按照2016的補助政策,碩士研究生三年補助6萬,購房另加2萬)。但是我入職后幾個月常州的補助政策開始重新變更,于2017年12月份變更完成,但是此時我已經入職好幾個月了,變更后的房補政策我也無法享受(我是簽合同前購得房,政策規定必須在簽訂合同兩年內購房),但是因為入職的時候一直按照2016年的政策來談的,所以對于我們這種情況的,政府部門是否可以給個合理的解決方法呢?我個人認為在政策變更之前入職的應該按照變更之前的政策給予補助,即按照2016的政策;政策變更后入職的,應該按照政策變更后給予補助,即按照2017年的政策,望相關部門能充分考慮各方面情況,給予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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