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于2018.2.14將離職報告交于財務經理,提出離職,3.15提前一個月的離職期滿,予以離職,離職報告上接收人,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均已簽字(可提供),財務經理故意刁難,克扣我3月份工資至今,現在職公司人員3月份工資已發,屬故意拖欠,期間也有溝通,無果,無奈之下走此途徑,希望相關領導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我拿回屬于自己的辛勤勞動成果,萬分感激!
解答內容::區勞動監察大隊于2018年6月27日到江蘇八達園林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該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向單位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單位承諾盡快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區勞動監察向該單位開具了《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書》(鐘人社察詢字[2018]第6033號)要求單位提供工資清單等相關材料。該單位于2018年7月9日到我大隊表示拖欠3-5月份工資已經結清,并提供了相關的工資清單和支付憑證。該單位目前不拖欠員工工資。
回復單位:鐘樓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