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尊敬的領導:
我老婆在常州某初中是代課老師,和學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是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簽訂的,她的聘用合同到2018.07.30日結束,勞動合同是2018.08.30日結束。學校說我老婆懷孕了,下學期不再續簽合同。我打電話到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說他們只是幫學校代繳社保等的,聽學校通知。請問這樣的情況怎么解決比較合適。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綜上,用工單位不能因您妻子懷孕而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應當延續至哺乳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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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