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于2010年7月就職于現單位,在職期間多次因單位原因進行勞動關系轉移(12年5月由A公司轉移至B公司,今年1月由B公司轉移至C公司),A.B.C三家公司為同一老板,現公司要將我辭退,請問失業金該如何核定,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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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失業金由失業審核窗口核定,申報材料
1、《常州市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三份)下載地址:http://rsj.changzhou.gov.cn/class/DOBAPLAN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有效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可復印,包括首頁和本人所在一頁);外地戶籍提供有效居住證;
3、《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4、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原件(只需提供解除合同前一年的合同);
辦理地點 :
常州市錦繡路2號 政務服務中心1-2號樓1樓大廳C區13-18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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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