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2015年10月;入職 A 公司(被 B 公司收購,勞動合同轉向跟B簽訂;),原A公司所有人在2015年11月成立新公司 C (和原A公司從事類似的業務,并以技術入股的形式給與本人公司5%股份,);本人在2018年4月與B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并于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6月C公司以公司經營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并補貼一個月公司7000元(目前和沒有到賬);
本人在B公司任職期間;一直到2018年6月同時為C公司和B公司做事兒(工作場所為A和C公司的辦公室,B公司位于上海),在工作期間C公司沒有給本人發放任何工資;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要求C公司補發
我從C公司成立到2018年6月份的工資;如果可以,大概能要求多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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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您是在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期間與其他公司產生糾紛,建議您通過民事糾紛的維權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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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