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進公司四年左右,公司未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平時公司也不做考勤,最近公司業務調整,老板兩個月未發工資,想等我自己提出離職,我已經到相關部門投訴,要是老板順勢提出和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是否能提出要求賠償,賠償有的標準是什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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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單位可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結算,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到下一個工資支付日期還是沒有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到單位營業執照所屬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常州市勞動監察支隊:86689292;天寧區勞動監察大隊:86658709;鐘樓區勞動監察大隊:88890219;新北區勞動監察大隊:85127925;武進區:12333-選擇所在地區后-按“5”號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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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