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有一員工4月7號入職的,在6月份與另一位員工發生沖突成為受害方。公司已帶她去醫院做過檢查并未有身體上的受傷且在6月又賠償了她一個月的工資。公司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其中三個月內并未跟她簽有任何的試用期合同,但是這位員工自己也承認有三個月的試用期。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提起勞動仲裁對公司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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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另外,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綜上,勞動者進單位一個月內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后才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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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