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在一家單位工作,2018年4月入職了一家新單位,我2018年的5天年假都沒請過,前段時間和新單位請年假,說我還沒在本單位工作滿1年,不能請。現在我的疑問是:一、必須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才可以請年假嗎?如果沒有這種規定,我要求新單位給我休5天年假是合理的吧?二、原單位2017年業務很忙,我為了多掙錢,單位叫我休年假我沒休,當時我寫了自己不休的條子,但沒休年假的工資應該還是要給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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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
)第一條: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綜上,您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新單位應當給您休2018年度年休假,折算后可休3天;您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單位安排您休年休假,但因您個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的,單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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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