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聽同事說高溫費調整了,哪些人可以拿這個錢,一個月有多少?我老婆廠里車間溫度很高,夏天非常熱,我聽說符合條件的高溫費必須要發,這個規定的依據是什么?我老婆在備孕,如果懷上了,單位是不是不能安排她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天氣漸熱,對這方面問題比較關心,想多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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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113號):
一、適用條件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設區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布的氣溫確定。
二、支付標準
我省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劃分,明確女職工禁忌從事及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
第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工間休息;
(五)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三條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綜上,用人單位應當向高溫作業者支付每月300元高溫津貼,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并且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高溫作業和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在女職工備孕期間安排上述工作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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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