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尊敬的人社局領導,您好!
我單位在事業單位改企業的改制過程中,有部分1999年以前離退休人員屬于“享受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的人員。目前我單位正在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做這部分老同志退休金調整的工作。其中有部分問題希望人社局領導和專家能夠給予指導,具體如下:
1.此部分老同志退休金的調整是否可參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224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2.在相關文件中(蘇人社發(2016)231號、蘇人社發(2017)224號)所說的“基本養老金”,對應于我單位此類“享受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退休人員,包含哪些退休科目,是否是離退休費+地方生活補貼。
3.“政府特貼”是否需要包含在調整基數里。
對于上述問題,煩請領導和專家給予指導,盼復!
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謝~!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建議直接聯系常州市養老處:8660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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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