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目前是勞動合同里面沒有寫每月工資金額,這種情況應該依據什么標準發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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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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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