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交納社保,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交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所以,公司沒有為您繳納社保,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離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了,公司要求提前6個月提交辭職信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