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Apple)拒絕替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解密手機以調查毒販的官司,美國紐約1名聯邦法官宣判,蘋果公司不必協助政府部門解密手機。
紐約布魯克林聯邦法官奧倫斯坦(James Orenstein)在50頁的判決中指出,蘋果公司無需協助聯邦檢方解密販毒者的手機。他說,審視案情與雙方的爭議點后,總結沒有任何因素可迫使蘋果公司違背自己的意愿,協助政府部門辦案。
奧倫斯坦認為,強迫蘋果解鎖手機違反憲法,而這個問題應交由國會處理。
美國政府欲動用“全令狀法案“(All Writs Act),迫使蘋果解鎖2014年逮捕的毒販手機。“全令狀法案“訂立于1789年,那時智慧型手機還未問世,這項200多年前訂的過時法律卻變成現在檢警破解嫌犯密碼、裝置的依據,近幾年逐漸引發爭議。
在加州槍擊案,美國政府就援引用“全令狀法案“向蘋果施壓,要求蘋果解鎖去年12月加州槍擊案槍手法魯克(Syed Rizwan Farook)的iPhone。不過,卻引發蘋果反對。蘋果公司執行長庫克(Tim Cook)表示,如果真要蘋果撰寫破解程式,將使全球蘋果用戶的資料安全暴露于風險之中。美國多間科技公司也反對蘋果幫美國執法單位解鎖。
奧倫斯坦的裁決設下先例,不過主審加州槍擊案的法官則不受此一判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