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這一定位,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去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56號)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近期住房及用地供應管理和調控有關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9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
1.加大土地市場供應。認真做好住房發展規劃與住宅用地供應三年計劃,編制完成住宅用地供應中期(2017—2021年)規劃和三年(2017—2019年)滾動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合理把握土地供應節奏,結合市場需求、本地人口變動趨勢,靈活調整土地供應計劃,實行差異化供地方式,加大住宅用地供應,控制商服用地供應,滿足市場需求。(負責單位:市國土局,配合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市住建委)
2.穩定土地成交價格。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則,在土地出讓時嘗試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等多種方式,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大幅波動等現象,穩定市場預期。(負責單位:市國土局,配合單位:市城鄉規劃局)
3.加快存量土地開發建設。開展存量土地清查,對因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住宅項目,督促開發企業加快開發建設,增加住房供應;若我行我素者,依法處置;對認定構成閑置土地的,將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負責單位:市國土局,配合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市住建委、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州區人民政府)
二、防范房地產市場風險
4.規范土地競買條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競買人的資格和信用審查,提高對信用等級差、閑置或囤積土地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企業或主要股東不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項目遺留問題較多企業的競買準入條件。(負責單位:市國土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委、市城鄉規劃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州區人民政府)
5.提高商品房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為防范項目爛尾風險,對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重點監管資金監管標準調整為:多層(6層及以下)2400元/㎡,小高層(7-11層)2700元/㎡, 高層(12層以上)3000元/㎡,精裝修房屋增加1000元/㎡,其中,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一般監管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和支付稅款,申請提取監管資金時,開發企業須提供監管資金使用憑證。負責和監管的單位應提高效率、履行責任,不得拖延辦理。(負責單位:市住建委,配合單位:市人行、宣城銀監分局)
6.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全面實施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各商業銀行應依據經網簽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辦理存量房按揭貸款業務,存量房交易資金須進入市房管局監管賬戶結算,防范房屋交易風險。(負責單位:市住建委,配合單位:宣城銀監分局、市人行、市工商質監局、市金融辦)
三、穩定市場供應
7.優化商品房供應結構。對在建商品房項目,在滿足居民生產生活需求和不突破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強制性規劃指標的前提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允許開發企業對套型、樓層結構做出適當調整。(負責單位: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單位: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8.嚴格商品房預售條件。2017年以前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須完成地上建筑主體結構一層以上,2017年以后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須完成地上建筑主體結構總層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經商品房預售價格備案后,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單位:市住建委)
9.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快棚改安置房建設,穩步提高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多渠道增加棚改安置房源,打通保障性住房與棚改安置通道,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真正實現棚改安置對象出棚進樓。(負責單位:市住建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征管辦、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四、支持居民合理消費需求
10.支持新市民購房消費。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市區購買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100%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對畢業五年以內、在宣城市區新就業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市區購買個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100%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非市區戶籍人員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等登記為市區常住戶口或辦理居住證,享受市區居民子女就學等方面同等待遇,在新建商品房未交付使用前,在市區無其他住房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負責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教體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國土局、市地稅局)
11.支持非住宅商品房交易。對居民在市區購買非住宅類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100%給予財政補貼。(負責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委、市地稅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州區人民政府)
12.擴大“購房券”使用范圍。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的,可使用“購房券”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使用“購房券”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獎勵標準按“購房券”使用有關規定執行。(負責單位:市征管辦,配合單位:市住建委、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州區人民政府)
五、穩定住房價格
13.嚴格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申報預售許可須進行價格備案,申報價格由市住建委會同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共同審查,并對備案價格進行指導。對接受備案價格指導的開發企業,優先辦理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優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單位:市住建委,配合單位:市物價局、市國土局)
14.合理確定商品房備案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請商品房價格備案,一般不超過同區域、同類型項目銷售均價,并結合項目樓面地價、質量檔次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審批后,6個月內不得上調備案價格;對已辦理價格備案的項目,價格明顯偏高的進行糾正,對不接受糾正的企業暫停網簽,轉為現房銷售;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開發企業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負責單位:市住建委,配合單位:市物價局、市國土局、市工商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州區人民政府)
15.規范商品房退房行為。對商品房已銷售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房人申請退房的房源,須按照原合同銷售價格銷售,由市房管局組織公開報名,統一時間,通過集中搖號的方式確定購買對象。(負責單位:市住建委,配合單位:市司法局)
16.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積金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40萬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價款的20%;第二次使用公積金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25萬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價款的30%。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30萬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15萬元。(負責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六、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17.加大對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嚴肅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出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違規收取認籌金和房價款、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惡意炒作、哄抬房價、違規代理銷售等違規行為,依法通過警示、約談、暫停網簽、行政處罰等措施,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單位:市住建委,配合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宣城銀監分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七、優化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
18.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地下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住宅用途標準(50元/㎡)收取。對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延期至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對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須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土壤氡檢測,由土地出讓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相關費用納入土地出讓成本。優化浪涌保護器設計,避免重復投資,凡符合浪涌保護器質量標準的產品和具有施工安裝資質的企業均可進入市場。全面實行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共建共享工程,確保光纖(含同軸電纜)到戶,取消開發企業統一交納的有線電視開戶費,由購房戶自主選擇交納。(負責單位:市物價局,配合單位:市政務中心、市住建委、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安廣網絡宣城分公司)
19.優化公共服務事項繳費比例。供水管網建設工程費繳納時點為:供水進場施工前繳納50%,竣工驗收前繳納50%。燃氣管道建設費繳納時點為: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10%,供氣進場施工前繳納50%,竣工驗收前繳納40%。(負責單位:市物價局,配合單位:市政務中心、市住建委)
八、附則
20.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各地房地產市場情況,制定并出臺穩定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并報市政府備案。
21.《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打造皖蘇浙交匯區域中心城市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宣政辦〔2014〕38號)、《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宣政辦〔2016〕9號)、《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有關政策的通知》(宣政辦〔2016〕26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一并廢止。
22.本意見由市住建委負責解釋。
23.本意見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施行時間至2018年6月30日。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