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地方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增強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池州市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如有寶貴修改意見,請于2017年9月17日前向我們反饋。感謝您的參與!
聯系人:市公安局 陳輝;
聯系電話:0566-2213031;
郵箱:49363700@qq.com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池州市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燃放和經營煙花爆竹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煙花爆竹燃放工作,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完善考核問責制度,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范圍。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以及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經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督促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流動兜售煙花爆竹攤點以及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等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環保、民政、交通運輸、工商質監、教育、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以下區域為禁放區:長江以南、九華河以西、銅九鐵路和滬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東主城區建成區的區域范圍,包括老城區、東部新城區、平天湖風景區、科教園區、杏花村文化旅游區、江南產業集中區建成區。
禁放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和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干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苗圃;
(七)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非指定地點;
(九)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有關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禁放地點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警示標志。
禁放區域和地點外,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
第六條 禁放區域和禁放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未經許可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七條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環境保護、氣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