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方案暫定的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所選擇的產權調換房源未交付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18個月內,按照前款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住宅房屋屬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積不足60㎡的,暫定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60㎡計算;暫定過渡期限外至18個月內未交付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仍按60㎡計算。被征收人直系親屬另有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圍內的,不享受本項優惠。
10.3.3.2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為營業用房的,根據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按15元/㎡·月標準支付;被征收房屋為生產、加工、倉儲等用途的房屋,根據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按7元/㎡·月標準支付。
10.4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性質的房屋,對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每月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定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支付期限依據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方式對照前款規定據實確定。
三、房屋征收安置
11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1.1 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原則
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積×(1+安置面積調增系數)。
安置面積調增系數按照產權調換安置房源所在樓棟總層數確定。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總層數為6層及其以下的,安置面積調增系數為0%;總層數為7-11層的,安置面積調增系數為8%;總層數為12層及其以上的,安置面積調增系數為12%。
11.2 產權調換房屋的選擇
被征收人依據“先簽訂補償協議移交拆除,先選擇安置房源”的原則,結合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選擇建筑面積相等或最臨近的產權調換房屋。
11.3 增購面積選房原則
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或產權調換房源位置、層次的不同,被征收人在不增加安置房套數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幅度自愿增購面積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并自愿執行本方案規定的價格結算體系。
本方案所稱增購面積是指實際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與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之間的差。
11.3.1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安置位置選擇產權調換房源。
符合選擇1套產權調換房屋的,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源中最臨近戶型建筑面積與被征收人應安置建筑面積之間的差>15㎡的,只能在最臨近戶型的房源中選擇;兩者之間的差≤15㎡的,可以在最臨近戶型的上一戶型房源中選擇。
符合選擇2套或以上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積 - 所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1+調增系數)]≥20㎡;即以應安置面積足額選擇1套或以上產權調換房屋后所剩余面積不少于20㎡,方可再選擇一套房屋,增購面積選房原則與前款相同。
11.3.2 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積≤50㎡,實際居住人口較多且為家庭唯一住房的獨立戶,本人自愿申請并經聯合審定,可選擇1套建筑面積>110㎡的非多層的一層房源。
11.3.3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安置位置產權調換房源中選擇1套頂層作為安置房源的,在自愿執行價格結算體系的前提下,該套房源增購面積不限制;
11.3.4 2001年版地形圖有記載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獨立戶和經認定的非獨立戶,建筑面積小于20平方米的,一律不予產權調換,只能進行貨幣補償。
獨立戶是指戶籍、房屋獨立存在于被征收區域。
11.4 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結算原則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集中安置位置產權調換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源的,按照下列公式結算。
公式: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等面積部分×安置優惠價結合樓層差+安置面積調增部分×0元+增購0~15㎡部分×建安成本價+增購15㎡以上部分×評估基準價結合樓層差。
本方案公式中所稱“等面積部分”是指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部分;“安置面積調增部分是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8%或12%部分);“增購面積部分”是指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實際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
產權調換房源若為頂層,增購15㎡以上部分按評估基準價結合樓層差×90%×90%執行;產權調換房源若為(小)高層無架空一層,增購15㎡以上部分按評估基準價結合樓層差×90%執行。
本方案所稱“戶”原則上以房產、土地或規劃等相關證件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