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我妻子一直在太湖縣繳納社保費,本應于6月底前交清(2018.07--2019.06)保費;但由于未接到繳費提醒和忙碌而錯過繳費時限;到7月份去繳費時,被告知只能繳(2019.01--2019.12)費用。請問像這種情況,如何補繳(2018.07--2018.12)間斷半年的保費?謝謝!
解答內容:
現就您提出的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皖人社秘[2014]350號文件規定:參保人員不得以個體身份往前追溯補繳養老保險費,你愛人201807-201812期間以個體身份未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已超過本結算年度,不得通過補繳費形式增加繳費年限,另職工養老保險算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即可按月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太湖縣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