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本人母親已達到退休年齡,據今工作已滿六年,目前因養老保險購買期限不足15年,影響退休,請問是否可以一次性繳納其余九年保險費用,享受待遇。若不可以,怎樣做才能退休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
解答內容: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規定,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自行擴大一次性補繳適用人群范圍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執行。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對符合國家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滯納金。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待業期間是不允許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2、個人養老保險應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養老金計發按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養老保險累計繳滿15年即可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其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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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