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停止執行桐政辦發〔2016〕82號文件及后續相關文件的通知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桐城市農村宅基地自愿退出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桐政辦發〔2016〕82號)、《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桐城市農村宅基地自愿退出獎勵辦法(試行)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桐政辦秘〔2017〕64號)和《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農村宅基地自愿退出獎勵有關政策的通知》(桐政辦秘〔2020〕135號)三個文件。當前無最新出臺文件。
房屋評估標準答復如下:
房屋評估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依據《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重置價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桐政辦發[2020]3號)執行,評估后由當事人確認簽定后簽訂房屋拆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