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特殊情況的校長教師可以不參加交流輪崗嗎?
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列為交流輪崗對象,但延遲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
1.近6年內已有1年以上跨縣域支教或2年以上縣域內交流輪崗工作經歷的;
2.處于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
3.經縣以上醫院診斷,身體狀況確實不宜交流輪崗的;
4.其他不宜交流輪崗的。 延遲交流輪崗應當從嚴把關、嚴格審批,經個人申請,報學校審核,區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定批準,公示無異議后執行。
問:有特殊情況的校長教師可以不參加交流輪崗嗎?
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列為交流輪崗對象,但延遲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