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了三個條件: 第一,上下班途中; 第二,非本人主要責任; 第三,受交通事故傷害。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個條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符合第二個條件;故所受傷害到底構不構成工傷,關鍵在于騎 自行車摔倒是否符合第三個條件,即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對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同時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 非機動車。”綜合這兩項規定不難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機動車事故,故騎自行車摔倒屬于交通事故,其所受傷害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 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 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從該法條中得知,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勞 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后能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在上班途中受傷,應認定為“工作原因”;騎自行車摔傷屬于“遭受事故傷害”,故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是與立法本意相違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