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反映“地下車庫停車費、物業費、電梯費等收費的問題”收悉,現將有關政策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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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國家發改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中,將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列為放開的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2014年12月,原市物價局、市住建委下發《關于印發<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蚌價〔2014〕37號)規定,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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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原市物價局、市住建委下發《關于印發<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蚌價〔2014〕37號)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分為A、B、C、D四個等級,有電梯收費標準分別為:1.05、0.9、0.8、0.7元/平方米;無電梯收費標準分別為:0.7、0.5、0.4、0.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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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原市物價局、市住建委下發《關于印發<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蚌價〔2014〕37號)規定,電梯及由物業企業管理的增壓水泵等公共設備設施運行費用由物業企業單獨列賬。水泵電費按用水量、電梯電費可按戶(無架空層的一樓住戶免收)的原則進行分攤,公示后結算;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也可按其他方式公示后據實分攤。
謝謝您對價格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蚌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