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
我是一名安慶人,是安慶市下轄一縣的普通公民,在安慶有房產,并有入住,但基本長年在外務工。今年在外地買了輛車,想在安慶市區上牌,結果被告之要辦理居住證明,我帶上小區物業開的證明,到派出所,派出所說要在當地買車才能開(辦)理居住證明,
一、同是安慶人為什么要辦理理居住證明呢?
二、有物業開的證明、有房產證為什么不能辦理理居住證明呢?
解答內容: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124號令)第五條之規定: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戶籍所在地為縣區的,在城區辦理上牌業務,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124號令)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國內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回復單位: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