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湖南省長沙市現行的產假規定是怎樣的?產假是多少天?公司說是只有98天,網上查詢是158天,如果是158天的話,如何維權?繳納了生育保險以后,產假期間的工資是以什么標準發放的?是逐月發還是等產假結束以后,申請到生育津貼后再一次性補發?
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4〕25號)文件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享有產假:(二)在職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變更為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按月發放”;第十七條:“女職工日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生育保險月人平繳費基數÷30日。日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日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30日)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綜上,依文件規定,咨詢人所述事項,產假期間單位發放給其的工資實際上是生育津貼。
勞動關系處工作人員答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