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市教體局領導好!現就職稱申報中年度考核要求咨詢你們:在“因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年度考核確定不合格的,當年不得申報,并從下一年度起 2 年內不得申報”的要求中理解為剛好一個基本任期的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那么當年不得申報,并從下一年度起 2 年內不得申報,但現任職期不止一個基本任期,即使扣除年度考核不合格年限仍然超過一個基本任期,也過了處分期,并且上年度合格,這種情況可以申報對嗎?比如:2015年聘任一級教師,2019年考核不合格,2020年不得申報,并且2021年和2022年不能申報;再如2007年聘任一級教師,但2019年度考核不合格,2020年不得申報職稱,如果2018年度考核不合格,2019年不得申報職稱,但2020年可以申報職稱(教育系統是以學年度考核)不知這種理解可對?如果不對請領導明示。謝謝!
解答來源:市教育體育局
解答內容:
根據《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13號)文件規定:“第十條 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1.因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年度考核確定不合格的,當年不得申報,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對于中小學來講,一般年度考核都是在年中對上一學年度進行考核。按照你所說的“如果2018年度考核不合格”,考核時間應該是2019年,也就是2019年當年不得申報,同時2020及2021年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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