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
申請扶貧產品的條件和具體程序是什么?
回復單位:市扶貧局
解答內容:
申請扶貧產品認定的市場經營主體,應具有法人資格,產品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有明確的帶貧減貧機制且成效明顯,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認定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符合農畜牧等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帶動貧困人口數量和商品量均應達到一定規模。扶貧產品認定對扶貧龍頭企業和“千企幫千村”行動市場經營主體給予優先支持。
具體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市場經營主體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場經營主體,自愿向所在縣(市、區)扶貧辦(局)提出扶貧產品認定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承諾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可信。
二是縣級認定。縣級扶貧辦(局)接到市場經營主體申請后,根據扶貧產品認定條件對申請認定的市場經營主體的帶貧減貧機制和成效進行審核,會同本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進行審核,確定擬認定的扶貧產品名單,進行商品編碼,并予以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生產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品碼、帶貧人數、商品價值量、認定單位名稱等,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扶貧辦(局)審核。
三是市級審核。市扶貧辦(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審核所屬縣級扶貧辦(局)上報的扶貧產品,審核通過后報省扶貧辦復核。
四是省級復核。省扶貧辦會同省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各市審核上報的扶貧產品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報國務院扶貧辦。
五是公示發布。按照國務院扶貧辦要求,省扶貧辦定期上報通過省級復核的擬認定的扶貧產品名單,按程序報國務院扶貧辦匯總并在中國社會扶貧網公示。根據國務院扶貧辦公示反饋情況,省扶貧辦對扶貧產品名單進行修改完善后,報國務院扶貧辦備案,納入《全國扶貧產品目錄》,并在中國社會扶貧網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