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違規,哪些行為可以判定為評審意見無效?
解答內容: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六十二條列明了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七種禁止性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處理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