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問答
來源: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答
1、園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哪些?
園區貫徹執行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社保費相關政策主要包括免、減、緩三大類。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第二是“減”。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和其他參保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征收各類單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
第三是“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單位,可按規定申請緩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享受減免政策后發放工資暫時有困難的參保單位,在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同時申請緩繳應代扣代繳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2、哪些情形不屬于減免范圍?
(1)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在減免范圍內。
(2)職工應繳納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由用人單位繼續按規定代扣代繳。
(3)生育保險費不列入減免范圍,由用人單位繼續按規定繳納。
3、企業是否需要辦理申請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手續?
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期間,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參保單位登陸企業客戶端后,只需進行相應月份社保和公積金人員和繳費基數的申報,社保中心將依照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產生減免后的申報數據。社保中心在企業客戶端為參保單位提供應繳金額查詢告知服務。
各參保單位仍應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不影響職工退休、轉移和醫保等其他社會保險待遇。
4、參保企業類型劃分需要企業提交資料嗎?類型劃分如何確定?
園區參保單位的劃分類型,由社保部門根據上級部門提供的名單,商請工信、統計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大型企業名單,民政部門提供各類社會組織名單,不需要企業提供證明材料。如現有企業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經確認的大型企業名單可在社保經辦機構網站公示。政策執行期間,新設企業辦理參保手續后,將對其及時做好劃型,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5、2020年2月已按減免政策公布前正常繳費比例繳費的單位如何處理?
2020年2月已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社保中心將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于減免部分的金額,按程序批量發起全額退費,辦理結果將及時在企業客戶端告知參保單位。
6、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嗎?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天數占其計劃施工期天數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天數及起止日期依據到社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時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對確受疫情影響,導致計劃開工時間延期到減免期內的工程項目,在向社保中心提交項目開工日期變更的相關材料后,可參照上述規定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7、疫情期間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如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新設企業及時至社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即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其享受減免政策的月份為參保登記之月至2020年6月,實際享受減免期不足3個月或5個月的,不順延。
8、參保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減免和緩繳政策?
園區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單位,可在享受減免政策的同時,按規定申請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費。緩繳期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9、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如何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為減少人群聚集,按照“網上辦、不見面”要求,申請企業可以填寫《經營嚴重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通過社保公積金“企業客戶端”上傳,并于審批同意后30日內將簽字蓋章后的該表、申請日前三個月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繳費擔保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郵寄至社保中心。園區社保部門在受理后,將會同經發委、財政局、稅務局聯合會審,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于企業客戶端反饋意見。
同時申請緩繳個人繳費部分的參保單位,申請手續同上,郵寄材料時另需提供緩繳實施方案及公開情況、工會意見等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為勞務派遣企業的,申請手續同上,郵寄材料時另需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實際用工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材料。
單位申請緩繳后,從批準緩繳次月起開始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費。
10、緩繳企業在緩繳期間,應注意哪些事項?
(1)享受減免政策后發放工資暫時有困難的參保單位,可同時申請緩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繳費部分。緩繳養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應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履行民主程序,并達成一致意見。已建立工會的單位,由單位工會組織出具意見。未建立工會的單位,參照已建工會相關程序執行,并報園區工會組織備案。緩繳情況應當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民主監督。緩繳期間不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其補繳到賬后記載個人賬戶并從到賬次月起計算利息。發放工資暫時困難情形消失后,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的代扣代繳義務。
(2)參保員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員工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3)緩繳期滿后,緩繳企業應當在下一個社會保險征繳期內,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相關規定,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