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2020年9月,我縣入選全國新一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為了推進我縣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向縱深發展,提高群眾對相關政策法規的知曉率,特開設【走進宅改】專欄,將有關宅基地的國家政策法規及我縣出臺的最新改革文件進行解讀,并定期展示我縣改革工作的進展及成果。
基本政策
什么是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農村宅基地歸誰所有?
農村宅基地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申請
(一)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在公安部門登記常住戶口,取得農村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1.家庭成員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因結婚需要且在本村無其他房屋,可申請宅基地建房,但父母跟隨一個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
2.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除外;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1.申請人年齡未滿18周歲的;
2.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3.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4.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5.申請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
6.將原有住房出租、出賣、贈與、以其他形式轉讓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7.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兩戶及兩戶以上宅基地面積標準,要求分戶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不得改建、擴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2.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圍的;
3.原住宅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4.原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建筑風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1.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3.涉及占用農用地建房的,不得超過審批面積,審批上限160平方米。原宅基地合法合規、申請拆舊建新的,在原址四至范圍內翻建,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超過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申請。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應當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提交相關申請要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2.公示。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撤銷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再予以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按程序上報審查。
3.審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應當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沒有編制村莊規劃的,審查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村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4.報送。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中請表》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四)農村宅基地申報材料
農戶申請應向村小組提供哪些資料: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家庭戶口薄復印件、戶主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農戶建房申請、征求宅基地相鄰戶意見情況;
4.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公示情況,村級組織出具的調查、審查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