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對象:實現靈活就業且申報就業登記,并按時足額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或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補貼標準:按人社部門公布的當年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基數應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的50%給予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執行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48個月,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的補貼享受期限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