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對象:開發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每周工作達40小時,與其簽訂1年以上公益性崗位協議且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按照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單位部分給予補貼(不含個人繳納部分)。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經用人單位申請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對補貼期滿后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