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揚政民〔2020〕63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主要是指父母雙方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具體包括: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以上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符合條件的可以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關于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揚政民〔2020〕63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主要是指父母雙方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具體包括: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以上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符合條件的可以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