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京市現行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符合以下條件的醫療機構,可自愿申請簽訂服務協議,納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1.符合區域醫療衛生規劃,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3個月以上,營業場所實際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2.不少于1名執業醫師;
3.配有負責醫療保障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4.建立符合醫保要求的藥品、耗材、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醫保聯網結算和監管需求的信息系統;
6.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7.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