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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改姓名需要什么條件?如何更改?
答 復:
根據戶籍管理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一)學齡前兒童; (二)父母離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系變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六)戶口登記機關認定可以變更的其他情形。 為保障公民姓名權的同時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穩定,對年滿18周歲的人變更姓名,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沒有充分理由,不應給予變更;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正在被刑事處罰,以及變更姓名可能影響其他公民、組織依法正常行使權利的人員,一般不予變更姓名。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