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蚌勞社〔2008〕57號《關于印發<蚌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結算管理實施細則>等醫療保險配套文件的通知》第二章門診就醫管理,第八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到定點藥店購藥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診療費用和藥品費用,可用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時,用現金自付。 普通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如是經過鑒定的常見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可在其選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根據蚌勞社〔2008〕57號《關于印發<蚌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結算管理實施細則>等醫療保險配套文件的通知》第二章門診就醫管理,第八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到定點藥店購藥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診療費用和藥品費用,可用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時,用現金自付。 普通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如是經過鑒定的常見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可在其選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