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符合變更姓名條件,其次根據第七十六條所列戶口申報事項,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時限以及當場辦結的外,在以下規定的時間內辦結。(一)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區)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個派出所或其他單位,情況復雜,需要發函調查的,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二)縣(區)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三)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縣分局;(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后2日內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 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2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或以告知單形式,明確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第七十七條戶口受理審批實行嚴格的受理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