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規定,自2019年6月25日起,取消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的地方補貼。 2、根據我市出臺的《溫州市級2020年-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政策》,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的個人消費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可在向電力部門報裝的同時,提供購車發票和行駛證材料,由電力部門代為申請資金,對充電樁電表賬戶、車輛購買發票號、車牌號碼進行校驗,無重復申報的一個月內將600元劃入充電樁電表賬戶。2020年1月1日后已報裝個人自用充電樁的用戶,可前去電力部門營業點補齊購車發票和行駛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