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公益性崗位有哪些補貼政策?
答 復:
答:
(一)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助。
(二)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按照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給予補貼,不包括公益性崗位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三)補貼期限:3年(距退休5年到退休)。
(四)補貼次數:對補貼期滿后通過開展職業指導、推薦3次以上就業崗位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有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五)期滿退出政策:對于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在補貼期滿后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崗位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