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領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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