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意見: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答復如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對購買安置房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會有減免優惠政策: 一、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二、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三、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
處理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蚌埠市稅務局